連云港:連云區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國家機關公文案
【連網】(記 者 趙 芳 通訊員 劉楠楠)近日,連云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買賣國家機關公文案。被告人陳某和張某因犯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處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被告人張某在連云港某貨代公司擔任要職,受進出口貿易不景氣的影響,公司業務量大幅縮減,這時一個客戶在辦理出口礦石業務過程中,由于沒有出入境檢驗檢疫品質證書而無法辦理出口手續,張某為了賺取這批貨物的代理費,就想到了辦理假證書從而達到順利出口的目的。
為了掩人耳目,張某不敢在連云港找人辦理假證書,這時他想起了在互聯網上可能買到假證書。在網上一查,聯系到了在廣東的陳某,經與陳某協商,張某決定以一份200元的價格購買6份出入境檢驗檢疫品質證書。
購買偽造的證書后,剛開始,張某順利用假證書辦理了幾次通關手續,正在張某為利用假證書能順利辦理通關手續而沾沾自喜的時候,連云港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接舉報有人使用偽造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品質證書出口貨物,經初查后情況屬實,遂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張某在得知事情敗露后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張某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但其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
經審理,連云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陳某違反國家規定,明知是假的國家機關公文卻進行買賣,其行為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陳某犯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被告人陳某在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被告人張某犯罪后自首,在量刑時對被告人張某、陳某均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在此,法官提醒:從事進出口貿易的公司或者個人,應嚴守法紀,不能因為一時的利益偽造或者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公文證書,從而讓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