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提醒考生誠信參加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的
2017年度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將于11月27日舉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條文,對于偽造、盜用、提供虛假身份證明,以及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破壞本次考試秩序的行為將列入刑事犯罪。此外,本次考試還將首次執行《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30號令),對于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報考者不僅可以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情節嚴重的還將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敬請廣大考生遵守考場紀律,嚴格按要求誠信參加考試,切勿參與、實施舞弊行為。 附件:1.《考場規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二十五條 3.《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六、七、八、九、十六條 大連市人才服務中心 2016年11月22日 附件1: 考場規則 1、考試開始前30分鐘,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上。 2、考生在考試開始考試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3、考生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開考后考生不得傳遞任何物品。嚴禁將書籍、筆記、草稿紙以及計算器、非指針式手表(鬧鐘)、智能手表、手機通訊、竊聽、拍照、無線傳輸等電子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4、試卷發放后,考生必須首先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標記;聽統一鈴聲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5、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6、考生應嚴格按照試卷中的答題須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處理。《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并把題本上的條形碼貼到答題卡相應的位置上,未貼或不按要求粘貼條形碼以及未用2B鉛筆填涂的按零分處理;《申論》一律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鉛筆作答的按零分處理,作答字跡要清楚、工整。《專業科目》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 7、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或為他人窺視提供便利。 8、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按違紀處理。 9、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考生交卷時應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10、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定處理。 附件2: 《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附件3: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30號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已經2016年5月2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9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2016年8月19日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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